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2017年)
-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