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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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0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
-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
- 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2014年)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0年)
-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2—2025年)(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