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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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統一我国計量制度的命令(1959年)
- 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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