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2011年)
辽宁省交通厅,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与港口管理局,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港口企业:
沿海港口是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是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重要支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沿海港口发展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港口通过能力初步适应运输需求,沿海港口发展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组织实施好《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针对沿海港口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防止出现“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沿海港口健康、安全、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积极促进港口协调发展
1.
促进大中小港口协调发展。加快上海、天津、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国沿海港口发展水平与国际竞争力,服务国家战略需要。继续强化主要港口在全国港口中的骨干地位,有序推进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大力拓展现代物流、现代航运服务功能,着力提升发展水平,充分发挥主要港口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积极推进中小港口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中小港口对临港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大中小港口协调发展,形成我国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现代港口体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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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
-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廊坊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10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200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〇〇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