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第三条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依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立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依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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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年)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年)
- 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上的讲话习近平(2019年)
-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越联合声明(2006年)
-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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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