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技能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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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0年)
-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4号(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