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卫法〔2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 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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