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二、
删除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
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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