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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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0年)
-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9年)
-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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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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