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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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1993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 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2005年)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