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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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2016年)
-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2008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
- 2000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2000年)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中文本)(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