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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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2010年)
- 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领事协定》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1978年)
-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