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中文本)(2024年)
附件A
添汞产品
本附件不涵盖下列产品:
(一)
民事保护和军事用途所必需的产品;
(二)
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
(三)
在无法获得可行的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开关和继电器、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以及测量仪器;
(四)
传统或宗教所用产品;以及
(五)
以硫柳汞作为防腐剂的疫苗。
①
意在不把含有痕量汞污染物的化妆品、肥皂和乳霜包含在内。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
-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景德镇陶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