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2018年)
-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2000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年)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