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定;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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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的批复(2021年)
- 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
-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