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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