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以及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时,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作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政府工作报告——2005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