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年)
外经贸政发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各商业银行: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业务对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涉及我国对外关系,具有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对技术和商务谈判有较严格的要求。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政策性和商业性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管理,保证出口信贷的回收,维护国家利益,现通知如下:
一、 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二、 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成套设备出口的企业应在2000年3月31日前,报外经贸部批准方能获得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申报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
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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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乌干达共和国联合公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 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深圳湾口岸启用时间的批复(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
-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