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2007年)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送审稿)〉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送审稿)〉的请示》(财关税〔2006〕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转制科研机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联合制定并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2023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墨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界更名为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