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2007年)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送审稿)〉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送审稿)〉的请示》(财关税〔2006〕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转制科研机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联合制定并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年)
-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年)
-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3年)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保监会文化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爱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