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2007年)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送审稿)〉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送审稿)〉的请示》(财关税〔2006〕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转制科研机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联合制定并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09年)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 中央定价目录(2020年)
-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8年)
- 建设开放包容、互联互通、共同发展的世界——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