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1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1年)
-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
-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1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
- 李克强总理出席记者会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2020年)
-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通知(1993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2018年)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
-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