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1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1年)
-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
-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1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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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7年1月2日)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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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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