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的批复(2002年)
-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3月)
-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