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生产管理,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遵循控制总量、优胜劣汰、动态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含解码器)、卫星接收调制一体化设备、具有卫星电视接收功能的电视机或机顶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实施动态定点生产管理,并会同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海关、公安、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五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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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年)
-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2010年)
-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