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生产管理,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遵循控制总量、优胜劣汰、动态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含解码器)、卫星接收调制一体化设备、具有卫星电视接收功能的电视机或机顶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实施动态定点生产管理,并会同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海关、公安、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五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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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2007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2024年)
-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03年)
- 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声明(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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