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
-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2017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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