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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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
-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年)
- 文化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
- 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