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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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宝鸡县设立宝鸡市陈仓区调整宝鸡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