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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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2014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改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2001年)
- 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二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关于修改《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