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进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及发证机构名录。现行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如附件2〔略〕);
(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申请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的复印件;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一)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需提供国家投资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二)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需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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