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按照下列方法计征环境保护税:
(一)大气污染物。对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项污染物计征。
(二)水污染物。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钻井泥浆(包括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下同)和钻屑及生活污水的,按照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其中,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按照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中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钻井泥浆和钻屑按照泥浆和钻屑中石油类、总镉、总汞的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三)固体废物。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第四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生活垃圾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其他固体废物”税额标准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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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的批复(2001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2015年)
-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国库券条例(1989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