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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