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
二、 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
三、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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