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
二、
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
三、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贝宁共和国联合公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六批)(2016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
-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