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定密包括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机关、单位在定密权限内,对其所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原始定密。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派生定密。
第三条
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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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2012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
-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