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各级海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和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海关行政赔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赔偿申请;
(二)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赔偿意见;
(三)拟定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办理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复议案件;
(五)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法律文书;
(六)对追偿提出处理意见;
(七)办理行政赔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办理与行政赔偿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
-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 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