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年)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 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
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
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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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