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实行巡回检察,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纠防冤错案件,促进监狱、看守所严格执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对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水平的共同提升。
第三条 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交叉等方式,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根据本规定分层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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