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职责
负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
组成人员
组 长:韩 正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宁吉喆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统计局局长
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牛占华 中央编办副主任
雷东生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唐承沛 民政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任荣发 税务总局副局长
唐 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贾 楠 统计局副局长
三、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副局长贾楠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
-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