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1993年)
- 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 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