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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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土耳其共和国联合公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2009年)
-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5月12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