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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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
- 中医药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2017年)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