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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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2010年)
-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2002年)
- 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决定(2006年)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