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法制办、体改办、开发银行、农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分工
(一)
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要专门安排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科研开发和技术服务,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给予贴息”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落实。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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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6年)
-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10年)
-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
- 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0年5月2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