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2007年)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07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 国务院2007年立法重点是: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抓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环境治理保护、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 据此,对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 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57件)

(一) 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1件)
1.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请审议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 (科技部起草)。
2.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广播电视传输秩序,规范广播电视传输活动,保障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提请审议 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 (广电总局起草)。
3.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促进基础研究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制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 (自然科学基金会起草)。
4.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订 专利代理条例 (知识产权局起草)。
5.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建设部起草)。
6. 为了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录音制品支付报酬的具体办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制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 (版权局、广电总局、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
7. 为了进一步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起草)。
8. 为了加强对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弘扬革命烈士的忘我牺牲精神,教育和激励公民保卫祖国、献身祖国建设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订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民政部起草)。
9. 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制定 护士条例 (卫生部起草)。
10.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卫生部起草)。
11. 为了履行有关禁烟的国际义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维护公众健康,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部起草)。
(二) 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保持社会安定有序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2件)
1. 为了有利于国家安全机关充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的职能,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提请审议 国家安全法修订草案 (安全部起草)。
2. 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兵役工作的客观要求,解决征兵难和军人退役安置难等问题,提请审议 兵役法修订草案 (总参谋部起草)。
3. 为了预防、减轻和消除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请审议 消防法修订草案 (公安部起草)。
4.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能源供给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请审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法制办组织起草)。
5. 为了规范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正常运行,制定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航总局起草)。
6.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环保总局起草)。
7.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8. 为了适应草原防火新形势的需要,具体落实草原法规定的防火措施,修订 草原防火条例 (农业部起草)。
9. 为了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抗旱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制定 抗旱条例 (水利部起草)。
10.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铁路运输中发生的事故,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铁路运输行业特点,制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道部起草)。
11.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商务部起草)。
12. 为了加强海洋基础测绘管理,保障航海安全和海防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测绘法,制定 海洋基础测绘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起草)。
(三) 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7件)
1. 为了适应邮政体制改革需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信息安全,加强对邮政服务和信件速递服务的监督管理,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提请审议 邮政法修订草案 (信息产业部、邮政局起草)。
2. 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产业发展,提请审议 电信法草案 (信息产业部起草)。
3.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规范,强化保险监督管理职责,提请审议 保险法修订草案 (保监会起草)。
4. 为了科学确定政府统计调查分类,规范统计资料的公布和管理,加强对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提请审议 统计法修订草案 (统计局起草)。
5. 为了贯彻实施合伙企业法,完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起草)。
6. 为了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制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起草)。
7. 为了适应地质勘查体制改革需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条例 (国土资源部起草)。
8. 为了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9.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修订 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10. 为了保证商业网点合理布局,促进商业网点建设健康发展,制定 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 (商务部起草)。
11.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发展,修订 外汇管理条例 (人民银行起草)。
12. 为了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制定 存款保险条例 (法制办组织起草)。
13.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效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 (证监会起草)。
14.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规范,制定 证券公司监管条例 (证监会起草)。
15.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规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方式、措施和程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证监会起草)。
16.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建设部起草)。
17. 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 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法制办、工商总局起草)。
(四) 健全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3件)
1. 为了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提请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 (劳动保障部起草)。
2. 为了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强化律师执业管理,提请审议 律师法修订草案 (司法部起草)。
3.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起草)。
(五) 加强环境治理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1.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完善排污许可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提请审议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环保总局起草)。
2. 为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服务,制定 水文条例 (水利部起草)。
3. 为了规范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 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发展改革委起草)。
4.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设部起草)。
5. 为了更好地履行有关国际义务,防治船舶和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交通部起草)。
6. 为了加强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环保总局起草)。
7. 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 肥料管理条例 (农业部起草)。
(六) 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和需要统筹兼顾的其他行政法规。(7件)
1. 为了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加强对地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条例 (中编办起草)。
2.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制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法制办起草)。
3. 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审计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修订 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起草)。
4. 为了完善监狱监管改造制度,规范刑罚执行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制定 监狱法实施条例 (司法部起草)。
5.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法制办、监察部、人事部起草)。
6. 为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完善殡葬管理,修订 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起草)。
7. 为了加强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军队装备管理体制的调整情况,制定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起草)。

二、 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133件)

(一) 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8件)
教育法(修订) (教育部起草), 考试法 (教育部会同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司法部起草), 专利法(修订) (知识产权局起草), 商标法(修订) (工商总局起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文化部起草), 图书馆法 (文化部起草), 电影促进法 (广电总局起草), 精神卫生法 (卫生部起草), 医疗事故处理法 (卫生部起草), 中医药法 (卫生部起草),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 (质检总局、卫生部起草), 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条例 (科技部起草), 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 (信息产业部起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信息产业部起草), 信息技术应用促进条例(修订) (信息产业部起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 (版权局起草), 艺术品经营管理条例 (文化部起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订) (文化部起草),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国家民委起草),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 (人口计生委会同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 (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 (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办法 (总后勤部起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 (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人口计生委起草), 全民健身条例 (体育总局起草), 出版管理条例(修订) (新闻出版总署起草),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修订) (测绘局起草)。
(二) 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保持社会安定有序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5件)
反恐怖法 (法制办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 国防动员法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起草), 国民经济动员法 (发展改革委起草), 预备役军官法(修订) (总政治部起草), 人民武装警察法 (武警总部起草), 出入境管理法 (公安部起草),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交通部起草), 民用航空法(修订) (民航总局起草), 矿山安全法(修订) (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食品卫生法(修订) (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 防震减灾法(修订) (地震局起草), 人民调解法 (司法部起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 (农业部起草), 饲料管理法 (农业部起草),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 (保密局起草), 士兵退役安置条例(修订) (民政部、总参谋部起草),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 (总参谋部起草), 征兵工作条例(修订) (总参谋部起草), 看守所条例(修订) (公安部起草), 拘留所条例 (公安部起草),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 (民航总局起草), 核损害赔偿条例 (国防科工委起草),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起草), 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 (公安部起草),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安全部起草), 燃气管理条例 (建设部起草), 公路设施保护条例 (交通部起草), 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防科工委起草),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部起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 (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局起草),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修订) (国防科工委起草), 信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起草),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 (林业局起草), 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条例 (发展改革委起草)。
(三) 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2件)
票据法(修订) (人民银行起草), 建筑法(修订) (建设部起草), 标准化法(修订) (质检总局起草), 计量法(修订) (质检总局起草), 旅行社管理条例(修订) (旅游局起草),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 (证监会起草),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修订) (银监会起草),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银监会、人民银行起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修订) (工商总局起草),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起草), 评估行业管理条例 (财政部起草), 彩票管理条例 (财政部起草), 企业工资条例 (劳动保障部起草), 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 (商务部起草),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海关总署起草), 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 (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出口退税暂行条例 (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现金管理条例(修订) (人民银行起草), 银行卡条例 (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 (财政部、国资委起草), 黄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人民银行起草),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 (发展改革委起草),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修订) (人民银行起草),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 (证监会起草),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修订) (证监会起草),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条例(修订) (国资委起草), 农业保险条例 (保监会起草),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发展改革委起草), 境外投资管理条例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起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发展改革委起草),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 (交通部起草), 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 (信息产业部起草)。
(四) 健全社会保障,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民政部起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 (民政部起草), 社会救助法 (民政部起草), 慈善法 (民政部起草),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起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 (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劳动保障部起草)。
(五) 加强环境治理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7件)
能源法 (能源办、发展改革委起草), 煤炭法(修订) (发展改革委起草), 电力法(修订) (发展改革委起草), 矿产资源法(修订) (国土资源部起草), 西部开发促进法 (西部开发办起草), 水土保持法(修订) (水利部起草), 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 (发展改革委起草), 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发展改革委起草),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 (商务部起草),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 (环保总局起草),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水利部起草),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环保总局会同农业部起草), 排污许可证条例 (环保总局起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环保总局起草), 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条例 (海洋局起草), 湿地保护条例 (林业局起草), 土地复垦规定(修订) (国土资源部起草)。
(六) 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8件)
行政监察法(修订) (监察部起草),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修订) (中编办起草), 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管理条例 (外交部起草), 机关事务条例 (国管局起草), 政府投资条例 (发展改革委起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起草), 财政资金支付条例 (财政部起草),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审计署起草)。
(七) 需要统筹兼顾的其他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6件)
仲裁法(修订) (法制办组织起草),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 (民政部起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 (民政部起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人事部起草),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修订) (民政部起草), 基础测绘条例 (测绘局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