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5年第7号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对现行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公告如下:

一、 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并乘机一次性全部携运离岛的监管,适用本公告。

二、 设立在市内的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市内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海南省机场国内隔离区(以下简称机场隔离区)内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设立在机场隔离区内的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机场离岛免税商店)无需设立提货点。

机场隔离区和提货点均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 离岛旅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次数、品种、数量、重量和金额购买免税品。超出规定的,离岛免税商店一律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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