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2021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年)
-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