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4年)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乌兰察布盟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的批复(200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17年)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000年)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