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适用本办法。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情形,参照本办法开展运营处置方面的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条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协同联动、有效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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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2004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6年12月1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 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2020年)
-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