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2020年)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关于诉讼当事人
1.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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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湘江新区的批复(2015年)
- 公安部关于划定猎区、牧区严格猎枪配置管理的批复(1997年)
- 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2010年)
-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增补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函(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