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2001年)
- 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7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0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