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 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 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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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2013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6年)
- 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2年3月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2002年)
-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 携手开辟中塔合作新局面李克强在塔吉克斯坦《人民报》发表署名文章(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