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指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和年度考核。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中央储备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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