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3年4月24日)
-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给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的贺信(200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2006年)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