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2019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 团结合作抗疫引领经济复苏——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朱镕基致电越南政府总理潘文凯沉痛悼念范文同同志(2000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2003年)
-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