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
- 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