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定检测机构和实施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
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应当经信息产业部认定,取得《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未经信息产业部认定,任何组织不得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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