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水利部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加强海河流域防洪建设,我部对海河流域防洪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和分析,认真听取了专家意见,征求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有关省、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 关于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一) 海河流域防洪建设的重要性。
海河流域的防洪建设直接关系到华北平原,首都北京、天津和石家庄等重要城市,京广、京九、京沪、京哈等重要铁路干线,京津、京福、京深等高速公路和104、106、107等国道,华北油田、大港油田等重要企业以及重要通讯干线的安全。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海河流域防洪建设。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特别是1963年大洪水后的大规模治理,初步形成了“分区防守,分流入海”的防洪格局和流域防洪体系。但由于原设计标准偏低,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工程运用条件也发生较大变化,现有防洪体系不具备抵御大洪水的能力。若再发生1963年型的大洪水,海河流域4.28万平方公里(其中蓄滞洪区近0.97万平方公里)将会遭受洪灾,京广等重要铁路和流域中下游地区的大部分公路将会中断。
海河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流域防洪体系,提高防洪除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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