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水利部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加强海河流域防洪建设,我部对海河流域防洪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和分析,认真听取了专家意见,征求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有关省、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 关于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一)
海河流域防洪建设的重要性。
海河流域的防洪建设直接关系到华北平原,首都北京、天津和石家庄等重要城市,京广、京九、京沪、京哈等重要铁路干线,京津、京福、京深等高速公路和104、106、107等国道,华北油田、大港油田等重要企业以及重要通讯干线的安全。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海河流域防洪建设。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特别是1963年大洪水后的大规模治理,初步形成了“分区防守,分流入海”的防洪格局和流域防洪体系。但由于原设计标准偏低,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工程运用条件也发生较大变化,现有防洪体系不具备抵御大洪水的能力。若再发生1963年型的大洪水,海河流域4.28万平方公里(其中蓄滞洪区近0.97万平方公里)将会遭受洪灾,京广等重要铁路和流域中下游地区的大部分公路将会中断。
海河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流域防洪体系,提高防洪除涝能力。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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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
-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202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
- 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年)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