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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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5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铁路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